朗县2026-2030年河道采砂规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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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 17时08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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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2026-2030年河道采砂规划公告
为加强我县河道管理,规范河道采砂秩序,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保障河势稳定、堤防和防洪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发挥江河湖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朗县已完成《雅鲁藏布江林芝市朗县段河道采砂规划(2026-2030年)》编制工作,现将该规划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雅鲁藏布江林芝市朗县段,规划河段总长度78.56km。
二、规划基准年和规划期
规划基准年为2025年,规划期为2026年至2030年。
三、采砂分区规划
(一)可采区
本次规划共划定7个可采区,具体情况如下:
1.洞嘎镇聂村段可采区:位于洞嘎镇聂村段左岸河漫滩,可开采量7.15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2.04公顷。
2.洞嘎镇卓村段可采区:位于洞嘎镇卓村右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17.59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4.3公顷。
3.洞嘎镇滚麦村段可采区:位于洞嘎镇滚麦村左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1.99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0.66公顷。
4.洞嘎镇吾组村段可采区:位于洞嘎镇吾组村右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6.31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2.65公顷。
5.洞嘎镇金东曲汇口段可采区:位于洞嘎镇金东曲汇口左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4.00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1.87公顷。
6.金东乡雅江与金东曲汇口段可采区:位于下游金东乡雅江与金东曲汇口右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51.60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15.25公顷。
7.洞嘎镇金东曲汇口下游段可采区:位于金东曲汇口下游左岸河道漫滩,可开采量27.83万立方米,规划开采面积7.33公顷。
(二)禁采区
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禁采区位置 |
长度(km) |
边界控制端点 |
区域内保护对象 |
|
01 |
朗县段 |
62.95 |
东经:92.840407北纬:29.072062东经:93.15386北纬:29.028458 |
仲达雅江大桥、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 |
|
02 |
洞嘎镇段 |
2.65 |
东经:93.178638北纬:29.014593东经:93.20431北纬:29.017879 |
洞嘎雅江大桥 |
|
03 |
旺热段 |
3.8 |
东经:93.227511北纬:29.009661东经:93.254436北纬:28.989097 |
G506国道段 |
|
04 |
扎西塘村段 |
3.58 |
东经:93.275605北纬:28.992019东经:93.309884北纬:28.993579 |
G506国道段 |
|
05 |
扎热段 |
2.4 |
东经:93.324586北纬:29.019969东经:93.341816北纬:29.035273 |
G219国道段 |
四、实行河道采砂点经营权出让制
在河道采砂的企业或业主,必须按照要求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实行一年一审批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点经营权的监管和审验,经批准的河道采砂企业或业主要严格按照采砂经营权合同要求进行采砂作业。严禁无经营权采砂和违章作业行为,坚决依法取缔雅鲁藏布江朗县段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确保砂石资源开发依法依规进行,实现砂石资源可持续合理开发利用。
五、禁采期
禁采期确定为每年的汛期。在公告禁采期内,严禁任何单位开展采砂、洗砂及取料活动。主汛期采砂作业机械须全部撤离河道,严禁人员留宿,并在相关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六、河道采砂的原则和要求
(一)采砂原则
1.坚持“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2.坚持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确保防洪安全的原则。
3.坚持河道采砂与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土地治理规划相统一,以不破坏生态、不损坏水利工程为底线的原则。
4.坚持河道采砂与旅游开发相结合、宏观控制与微观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结合砂石储存量及市场需求,合理开发与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原则。
(二)采砂要求
一是河道采砂必须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开采范围、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在作业区边缘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注明采砂内容、期限、堆放场地、采砂地点、范围、数量及作业方式等信息);二是完善环评、水保、洪水影响评价手续,提交采砂地点所在乡(镇)政府同意开采的书面意见;三是生产经营期间必须守法开采经营,按国家规定自觉到税务部门缴纳各种税费,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开展采砂活动,接受各级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
七、河道采砂的控制条件
1.凡是开采中或开采后将会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河段,禁止开采。
2.影响河道行洪、危及河堤、护岸安全,有可能破坏农田、房屋的河段,严禁开采。
3.对河道水工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等建筑物有可能造成影响的河段,严禁开采。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相关事宜由朗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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