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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

发布时间:2026-11-04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环罚〔2026〕22号

 

当事人名称:       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土登尼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35404266868408041              

地址: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洞嘎镇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6年8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开展2025年自行监测,通过查看企业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账号,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厂界噪声需半年监测一次、厂界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氨气、硫化氢、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需半年监测一次,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未能提供2025年自行监测报告,也未在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进行公示自行监测信息,通过检查2025年执行报告,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为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8月10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开展2025年自行监测。

2.2026年8月10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开展2025年自行监测。

3.2026年8月10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证明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现场生产状况。

4.2026年8月10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制作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证明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现场生产状况。

5.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授权委托书1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6.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证明你单位已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以及你单位需开展自行监测的相关内容及要求。

7.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2024年度及2025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证明你单位2024年及2025年生产状况和未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8.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自行监测方案,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因子和频次。

9.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2024年度及2025年度每月电费缴纳(西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证明你单位2024年及2025年的生产状况。

10.2026年8月10日,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提供2024年度及2025年度收购原材料清单及成品出入库清单,证明你单位在2024年及2025年的生产状况。

11.2025年8月10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朗县分局提供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林环不罚告〔2025〕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朗县朗敦辣椒专业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23日以《林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林环罚告〔2026〕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参照《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适用)>的通知》(藏环发〔2024〕96号)文件精神,综合裁量起点和违法行为的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造成的不良影响等裁量因素进行裁量,同时你单位违法持续时间从2024年8月至2026年8月,未根据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藏环发〔2024〕96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试行)》计算,拟依法给予罚款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林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