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人民政府
周环宇:
你不服朗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期书面答复举报事项,于7月4日,向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作出朗政复〔202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先后多次与你联系,均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无法完成送达;本机关于2026年9月3日,将决定书通过你预留电子邮箱发送至你邮箱,同步邮寄至申请书上提供的地址。2026年9月14日因“原书地址不详,无人接听”被退回本机关。由于本机关已穷尽其它联系方式,仍无法联系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朗政复〔2026〕4号)。你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复议决定书》(朗政复〔2026〕4号)
朗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
附件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朗政复〔2026〕4号
申请人:周环宇,性别 男 , 1990年9月19日出生,民族 汉,住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17号21号楼3单元102户 。
被申请人 :朗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建设大门1号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巴桑次仁,朗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
申请人周环宇对被申请人朗县应急管理局未按期书面答复举报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周环宇于2026年6月7日以挂号信函(单号XA07472506954)向被申请人朗县应急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材料,举报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存在违法情形,该信函于2026年6月10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第八条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书面告知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投诉举报信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封面复印件、中国邮政邮件号复印件、中国石油西藏林芝销售分公司消费记录复印件、朗县中国石油加油站电子数据保管证书复印件、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案例)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朗县应急管理局2026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6月25日电话向申请人进行答复,6月29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公章PDF格式复函。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违法的强制依据。本局认可答复环节存在两处程序瑕疵:口头答复不具备书面效力、复函文书制作不规范,属于经办疏忽,发现问题后已完成整改补救,不存在故意不履行告知职责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驳回复议请求,愿意在复议机关主持下开展行政调解。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自查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原件;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销售分公司朗县加油站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6月29日书面答复的复印件、回复周环宇的复函(邮箱)截图;5月26日申请人加油付款视频、5月26日加油站工作人员取出、使用和存放灭火毯、井盖开启器的各时段视频资料、 6月25日与申请人通话录音、6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7月13日复查视频。
争议焦点:
1.举报答复形式之争: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仅作出电话口头答复,事后补发电子书面复函,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答复是否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正式书面答复书,口头答复能否单独完成法定答复义务。
2.文件效力之争: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文件性质如何界定,该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还是属于部门规章,是否可以作为认定行政违法的强制适用依据,能否约束被申请人举报办理行为。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反映该加油站加油员在加油机旁存放可燃物、未引导顾客释放静电。申请人于2026年6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07472506954)寄送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签收。
(二)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中,未明确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于2026年6月17日赴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向加油站下达整改通知书;2026年6月25日电话向申请人口头反馈核查及处理结果;2026年6月29日通过电子邮箱向申请人发送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举报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加油员加油机旁有可燃物、未引导顾客释放静电安全隐患事项的复函》PDF文档。
(四)申请人提交的消费支付凭证虽未载明付款人信息,结合视频资料,可以认定付款人为申请人本人。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件、邮政签收单据、现场核查笔录、整改通知书、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监控视频资料、行政复议答复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是被申请人朗县应急管理局属于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受理安全生产实名举报、现场核查处置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执法主体适格。
二是《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虽属规范性文件而非部门规章,但该文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上位法制定的执行性规范,内容合法有效,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领域具有约束力。被申请人关于“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违法的强制依据”的主张,混淆了“设定处罚”与“执行程序”的法律界限,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是申请人依据《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第八条、第九条主张,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审查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106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除举报人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举报人,并做好登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2023年《指导意见》作为后法且为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该意见明确允许通过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告知举报人,除非举报人明确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要求出具纸质告知书,故被申请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答复符合现行有效规定。
四是被申请人签收举报材料后,按期开展现场核查处置,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了电子版书面复函,已经履行举报核查、结果告知的法定职责。
五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必须在15个工作日出具纸质受理告知。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时,未明确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被申请人最终向申请人送达了加盖公章的电子书面复函,完整告知核查处理结果,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六是被申请人已经完整履行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处置、办理情况告知的法定职责,案涉行政行为不存在应当确认违法的情形。申请人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收到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现场核查处置,并通过电话告知及电子邮件向申请人送达加盖公章的书面复函,依法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期书面答复是否受理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朗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