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县人民政府
周环宇:
你不服朗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答复,于7月4日,向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2026年9月3日,本机关作出朗政复〔2026〕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通过你申请行政复议时提供的联系方式先后多次与你联系,均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无法完成送达;本机关于2026年9月3日,将决定书通过你预留电子邮箱发送至你邮箱,同步邮寄至申请书上提供的地址。2026年9月14日因“原书地址不详,无人接听”被退回本机关。由于本机关已穷尽其它联系方式,仍无法联系你。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朗政复〔2026〕5号)。你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发布自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行政复议决定书》(朗政复〔2026〕5号)
朗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14日
附件1
行政复议决定书
朗政复〔2026〕5号
申请人:周环宇,性别 男 , 1990年9月19日出生,民族 汉,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17号21号楼3单元102户 。
被申请人 :朗县应急管理局 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朗县建设大门1号 。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巴桑次仁,朗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一级主任科员 。
周环宇不服朗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答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5日通过电话18208041331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答复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6月7日邮寄实名举报材料,反映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存放易燃物品、未按规定提示顾客释放静电。被申请人电话答复称现场物品为灭火毯,未发现易燃物品。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与视频影像不符,被申请人未逐项核查现场物品及视频资料;对未提示释放静电问题,被申请人仅口头援引“首违不罚”,未说明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出具书面处理结论和告知救济途径,故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申请书原件、投诉举报信原件、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邮寄封面复印件、中国邮政邮件号复印件、中国石油西藏林芝销售分公司消费记录复印件、朗县中国石油加油站电子数据保管证书复印件、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参考案例)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6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实名举报,6月17日赴现场核查,调取监控、约谈工作人员,认定现场无易燃物品,所称杂物为灭火毯,加油站存在未提示顾客释放静电问题,向加油站下达整改通知书。6月25日电话向申请人告知核查结论,6月29日通过电子邮箱送达加盖公章的PDF正式复函。本局已经依法履行调查处理、反馈结果的法定职责;电话答复、复函存在部分瑕疵,但不属于应当撤销行政行为的情形,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自查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的原件;朗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销售分公司朗县加油站营业执照、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6月29日书面答复的复印件、回复周环宇的复函(邮箱)截图;5月26日申请人加油付款视频、5月26日加油站工作人员取出、使用和存放灭火毯、井盖开启器的各时段视频资料、 6月25日与申请人通话录音、6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7月13日复查视频。
争议焦点:
1.关于事实认定是否清楚的问题:被申请人经现场核查后,电话答复申请人称加油机旁物品系灭火毯、未发现易燃物品,但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与视频影像资料显示的内容不符。被申请人对现场物品是否逐项核查并充分比对视频资料,认定案涉物品系灭火毯而非易燃物的事实依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确凿。
2.关于对违法行为处理结论的合法性问题:被申请人认定加油站存在未提示顾客释放静电的问题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同时口头告知申请人适用“首违不罚”不予行政处罚,但未向申请人说明认定事实、适用依据及处理理由,该处理方式认定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程序是否正当。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具体反映该加油站存放易燃物品、未按规定提示顾客靠近油箱口前释放静电。申请人于2026年6月7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单号:XA07472506954)寄送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签收。
(二)被申请人在收到举报后,于2026年6月17日现场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向加油站下发了整改通知书。2026年6月25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答复,告知了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此外,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送了盖有公章的《关于举报中国石油朗县加油站加油员加油机旁有可燃物、未引导顾客释放静电安全隐患事项的复函》PDF文档。
(三)被申请人在电话答复及电子邮件复函中,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逐项进行回应,对“首违不罚”裁量理由阐述不够详尽,且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四)申请人提交的消费支付凭证未显示付款人身份信息,但经本机关查看视频,能够证明确系申请人本人付款。
以上事实有举报信件、邮政签收单据、现场核查笔录、整改通知书、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截图、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一是被申请人朗县应急管理局是本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受理安全生产举报、开展现场核查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法定职权,执法主体适格。
二是经审查,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已通过现场调查、调取监控视频、约谈加油站工作人员等方式开展调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经查,申请人反映的加油站机旁存放可燃物问题,现场物品实际为灭火毯及开井口器,属于消防工具及作业器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制“易燃物品”或“危险物品”范畴。申请人所提现场存放易燃物品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推翻在案证据所证明事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是关于加油站未提示顾客释放静电行为的定性及处理问题。经审查,加油站未主动提示顾客在靠近加油机前释放人体静电,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等相关安全生产操作要求,属于安全管理方面的操作规范瑕疵。该行为系初次发生,且未造成火灾、爆炸等实际危害后果,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被申请人在现场核查后,已向该加油站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加油站亦在限期内完成了整改,符合“及时改正”的法定要件。被申请人据此认定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之情形,适用“首违不罚”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该处理决定在实体上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确认。
四是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仅以口头方式援引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未说明涉案行为是否初次、危害结果、及时改正材料基准及相应证据”。申请人在作出“首违不罚”决定书,确认应当在答复中简要说明裁量理由,包括案涉行为是否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的认定、及时改正的情况等,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就上述裁量因素进行充分说明,存在一定不足,但属于答复内容不够详尽的程序性瑕疵,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不构成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事由。
五是关于申请人要求支付举报奖励5000元的问题。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林芝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林应急发〔2025〕24号)规定核定奖励金额为300元,申请人对此持有异议。本机关认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执行,奖励金额的确定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裁量权的范畴,而非由申请人自主选择或主张。被申请人根据案涉举报事项的性质、隐患等级及危害程度,对照相应奖励标准核定具体金额,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请人主张5000元奖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核定的奖励金额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六是关于被申请人未告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及期限的问题。经审查,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时,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亦未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告知诉权及起诉期限,存在程序瑕疵。鉴于申请人已实际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其救济权已通过复议程序得以实现,被申请人上述程序瑕疵已治愈,对申请人之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尚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亦不构成本案应予撤销或确认违法的法定事由。本机关予以指出,被申请人应在今后行政执法中引以为戒,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告知权利。
七是经审查,被申请人已就案涉举报事项依法履行了受理、核查、隐患处置及结果反馈等全部法定职责,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之法定情形。申请人之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所持异议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答复行为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处置结果适当,虽存在轻微程序瑕疵,但未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具备撤销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朗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