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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政发〔2020〕25号+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县政府网站:

2020年08月17日 20时42分

来源:拉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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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政发〔202025

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朗县扶贫资产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局、办:

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朗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


朗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充分发挥扶贫资金效益,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发挥扶贫资金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发展上的有效作用,切实维护扶贫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受益者权益,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简称扶贫资产,包括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建立起所有权清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效益明显、管理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扶贫资产分类

第三条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包括中央、区、市、县财政各级专项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行业扶贫资金等方面资金投入所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 扶贫资产的分类: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经营性资产是指在生产和流通中能够为社会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资产。主要用于经营的房屋、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旅游电商服务设施、村集体经济、专业合作社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如购买的各种加工设备、种植业、养殖业所形成的资产。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资产,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基础设施等方面。如投入形成的幼儿园、卫生室、人居环境改善等。

第三章  扶贫资产管理主体

第五条 县级层面管理主体。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工作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扶贫资产管理工作;县各行业部门结合行业投入,按照扶贫资产管理相关要求,签订产业项目管理责任状,负责扶贫资产形成后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方面的指导工作;县财政局监督指导扶贫资产登记入账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扶贫资产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县发改委、县水利局、县交运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等县脱贫攻坚十项巩固提升服务单位负责本部门扶贫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 乡镇层面管理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区域内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签订产业项目管理责任状,具体负责扶贫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村级层面管理主体。各村委员和村委会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逐一登记造册入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固定资产,通过采取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经营的,由乡镇纪委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全程监督,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通过村集体自身经营的资产,要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村集体负责日常管护责任,包括生产经营、责任落实、资产维护以及带动群众参与等。

第四章  扶贫资产产权确定

第八条 进行资产确权。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扶贫资金投入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确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户所有,所有权确定到农户,制定滚动发展计划;

2.投入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经县项目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合格后,通过签订移交手续方式正式交付项目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

3.对投入扶持合作社壮大或入股的项目产权主体,要严格制定扶贫资产移交登记台账,严格执行利益联结机制,由扶贫资金投入或入股的部分所有权归属村集体或贫困户所有,合作社只拥有使用权;

4.捐赠项目要按照资金安排及投入方向,结合捐赠企业或个人的要求,决定项目产权归属,要用好、管好资金,确保项目建设让农牧民长期受益,发挥项目的应有效益;

5.扶贫商租楼、旅游产业配套设施,除各级统贷资金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产权归各乡镇所有,乡镇严格按照资金投入及利益联结机制执行,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

6.国有企业投入参与的项目资金,按照投资比例归属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利益联结机制及股份进行分红。

7.非经营性主体按“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原则,所有权归所在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统一进行管理。

第五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到户经营性资产收益归受益户所有;

2.到村经营性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其中集体资产收益的60%,用于扶持建档立卡户,其余部分由村集体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壮大村集体经济;

3.对经营性资产通过租赁、入股、三变、资产收益等方式与新型主体合作的,经营性资产年收益严格按照利益联结机制进行分红;

4.经营性资产要按照投入方向和资金来源,明确产权归属,进行登记造册,严格执行利益联结机制、资金使用和资金收益公示公告制度以及相关项目管理办法,确保产权明细受益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5.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每10万元产业扶贫资金吸纳带动1名贫困户的原则,积极动员群众参与,同时加大扶贫济困贫困户农畜产品收购销售,发挥产业资金效益。

6.扶贫项目受益支出执行“村财乡(镇)管”,双向监督,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透明清晰,同时强化双向监督机制,乡镇对村级账目进行监督,村(居)对镇管资金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实用效益。

第十条 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经营性资产收益大部分用于贫困户受益,主要用于贫困人口中无劳动能力、残疾、大病等困难群体补助以及农村公益设施管护、社保养老管护、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等公益性岗位开发。剩余收益用于扩大再生产。各村要制定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分配方案必须经村两委研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经乡镇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县扶贫办备案。扶贫资产收益到村集体账户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的落实,并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六章  扶贫资产登记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各村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建立扶贫项目管理台账。同时将建成的项目管理台账报送乡镇,乡镇对各村上报的台账进行汇总,形成乡镇项目管理台账,乡镇建成项目管理台账后要经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县扶贫办。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实行县乡村三级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完成后,各村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子台账,同时报送各乡镇,由各乡镇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同时报送县扶贫办,由县扶贫办建立扶贫资产管理总台账。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下达计划及验收、报账、移交情况分别建立年度扶贫资产管理分台账;各乡镇各部门通过不同方式对资产管理台账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做好登记入账。项目完成验收及资金拨付后,依托“村财乡(镇)管”工作机制,各乡镇扶贫办或项目办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收集资产入账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扶贫项目批复、项目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决算审计、项目资产移交文书等相关资料,协调乡镇财务根据形成扶贫资产的类别,及时登记入账,完善记账凭证,登记总账与明细账。跨乡镇实施项目形成资产由县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移交入账凭证。乡镇财务在完成登记入账工作后,将记账凭证复印一份给扶贫资产所在村存档。

第十五条 明确登记主体。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达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资产登记管理,主管部门如果将资产移交给乡镇政府,则由乡镇政府负责在“村财乡(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由乡镇实施的项目形成资产,乡镇政府负责落实在“村财乡(镇)管”系统进行登记入账管理。

第十六条 协商解决纠纷。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并按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七章  扶贫资产登记处置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发生自然灾害(如水灾、风灾、雪灾等)、意外事故(如火灾和爆炸等)、因发展规划需要处置、损耗、报废等方面情形的可进入扶贫资产处置。因监管不力或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流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一)对扶贫资产出现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方面出现资产损毁的,如果能够修复、改造的,县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要督促指导管护主体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恢复使用功能。(二)确实无法修复、改造利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处置。出现资产核销情形,通过拍卖、转让、报废、损耗等处置的,由村“两委”研究后提出申请,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初审,乡镇党委政府聘请第三方对扶贫资产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要分类向县直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办理资产核销登记,并完善相关的财务手续,并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备案。(三)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部分合作社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解散的,通过相关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处置后,按照前期扶贫专项资金投入比例,返还至村集体。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村级申请报告、乡镇初审报告、县直相关单位审批意见、第三方评估报告、影像图片等。

第二十条 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上交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进行管理,并按扶贫项目管理程序,整合用于扶贫项目。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情况要实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朗县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保障资产安全和效益发挥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村、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或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县扶贫办每年底会同农业农村、财政局(国有资产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做好扶贫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管理经验,及时解决当年扶贫资产管理问题。

第九章激励机制

第二十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协调扶贫办等相关单位对后续管理好、资产管理好、效益发挥好、项目管理好的乡镇,在下一年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在资金规模上予以倾斜。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8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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