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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县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05   浏览次数:   【字体:

朗县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国资国企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朗县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管理,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的通知 》(藏财资〔2021〕15号)、《朗县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朗县范围内由朗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资产已确权到村集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收益分配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包括:国有土地、房屋、设备等有形资产、资源租赁收益以及县属国有企业通过自主经营或对外投资合作所获取的净利润,涵盖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等,扣除依法缴纳的税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所得收入。
第四条  国有资产、资本收益核算方法包括:
(一)租赁收益及收益分成的核算。按照资产及资源租赁评估价,结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及收益分成收取时间与金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核算。若存在租金减免与浮动、租金优惠等特殊情况,根据合同条款合理确认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核算。依据企业财务会计准则,对国有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核算,确定经营收益,并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五条  参与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的主体包括:
(一)资产权属单位及参与项目经营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
(二)以资产及资源所有者身份参与分配的村集体,或国有资产坐落位置影响群众生产和放牧,需进行补偿的村集体。

第三章  收益收取及分配

第六条  国有资产、资本收益的收取,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由县属国有企业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收取,并及时足额上缴县级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  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的原则:
(一)国家所有。国有资产、资本归国家所有,这是收益分配的基础和前提,国家作为国有资产、资本所有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
(二)依法依规。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制度、税收政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严防违法违规操作,确保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兼顾各方利益。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要充分考量本级财政需求、保值增值目标、国有企业自身发展需求以及涉及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村集体利益、项目坐落位置村集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实现各方利益平衡。
(四)适度分配。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应做到科学合理,既不能过度分配或分配不足,又不能影响企业发展后劲和长期盈利能力,影响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能力。
(五)公平公正。综合考量行政事业单位前期项目投入、县属国有企业运营管理贡献、占用村集体土地等资源价值,客观公正地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六)激励约束并重。将收益分配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正向激励县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及村集体。同时,强化约束机制,对于经营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资本损失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规定减少分配收益,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促使企业规范经营,保障国有资产、资本安全。
(七)公开透明。收益核算、分配过程及分配政策依据、程序和标准需向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村集体及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等问题,确保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的公正性及合理性。
(八)可持续发展。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县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社会效益,将一定比例收益用于扶持县属国有企业的发展、技术研发、人才培养、国有资产的日常维修、改善区域基础设施、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增强国有经济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实现国有资产、资本长期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应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字〔2006〕72号)、《西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藏财字〔2016〕18号)等规定,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一)全部属国有类资产(土地和资产均为国有)收益分配方式:土地租金足额上缴县级国库后,按照每亩租金不高于50%的标准补贴给村集体。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足额上缴县级国库,按照县财政、县属国有企业7:3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影响群众生产和放牧的,以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给村集体,剩余部分按照县财政、县属国有企业7:3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部分属国有类资产(土地或资产部分为国有)收益分配方式:
1.土地性质为村集体所有、资产由国家投资的,土地租金100%返还给村集体。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足额上缴县级国库,按照县财政、县属国有企业、村集体6:2:2的比例进行分配。
2.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资产由非县属国有企业投资的,土地租金足额上缴县级国库后,按照每亩租金不高于50%的标准补贴给村集体。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足额上缴县级国库,其中,影响群众生产和放牧的,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分配给村集体,剩余部分足额上缴县级国库。
3.土地性质为国家和村集体混合所有、资产由企业投资的,国家所有的土地部分租金足额上缴国库后,按照每亩租金不高于50%的标准补贴给村集体;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部分租金100%返还村集体;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合同约定,足额上缴县级国库,县财政统筹安排。
第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分配,应严格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国有企业做强做大的实施意见》(藏党发〔2020〕8号)、《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执行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的通知》(藏财资〔2021〕15号)规定,结合企业的发展和实际经营效益,商业类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年收益30%的比例上缴县级国库,公益类企业按照国有资本年收益25%的比例上缴县级国库。
第十条  国有资产、资本收益上缴县级国库部分,由县财政局统一纳入预算,主要用于扶持县属国有企业发展(优先扶持应急保障、公益服务等社会效益高的县属国有企业)、改善区域基础设施、壮大村集体经济、维修维护国有资产、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方面。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反馈

第十一条  由国资委牵头,联合相关部门每年度对收益分配效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租赁收益资金使用社会效益等。加强评估结果运用,及时总结经验,适时调整完善分配方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国有资产、资本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监督机制,定期对收益收支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明确各部门收益分配职责分工,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确保收益分配程序规范、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外部监督。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租赁收益分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将国有资产、资本收益分配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设定保值增值率、收益上缴完成率等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渠道,定期公开国有资产、资本收益规模、分配去向、分配流程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设立专用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依法查处问题线索,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由国资委负责解释与补充完善。
第十六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重大产业变革等特殊情况,本方案可适时修订,经县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执行。